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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报到当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应当查验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核验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宣告遵守事项,发放...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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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作进一步核实。对已通过委托社会调查查明了居住地的,可不再发函进行核实。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通知司法所或者直接派员进行实地核实。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拒不提供住址,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住址,或者经核实确无固定住所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可以不予适用社区矫正。
在外省市看守所、监狱服刑的北京籍罪犯需回在本市的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和市监狱管理局接到外省市同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监狱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和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接收罪犯的书面证明后,应当立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受指定的看守所、监狱应当自接受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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