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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于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包括改制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方法简单,甚至搞“暗箱操作”;限时间、抢进度,不将企业改制方案或破产预案提交职代会审...
我国法律对于企业改制职工权益保障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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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问题是否合法。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根据所选择的改制方式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在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实际操作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在律师帮助下进行审查和把关,并给予提供法律建议。例如: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的,承租、承包者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应该由劳动合同主体依法协商确定;企业实行合并或者分立后,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应该优先录用改制前企业职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坚持职工自愿入股,职工没有入股的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其下岗等;不得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
客观地讲,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的企业及至改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还处在初期阶段。主要表现为:企业公积金覆盖面和缴存率还很低,城市公积金归集额的维持和增长,主要力量来自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没办理开户手续,众多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却因种种原因欠缴、停缴现象严重,甚至处于“睡眠”状态;企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还很低,职工利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缺乏针对企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调整机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公积金缴存的讨论与决定以及监督权等问题还未制度化、合法化,企业缴存公积金情况尚未形成工作联动以推进企业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公积金政策宣传以及行政执法在企业常常遇到“黑障”……。因此,当我们在感叹改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是一大难点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理智地看待所发生的一切。应该承认,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既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主)自身认识的局限和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制约,也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引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有关。企业,尤其是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暑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只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真抓实干,方能有所突破,并可望开创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的新局面。
劳动关系的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改制企业应该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同时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改制企业如果存在原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是否进行了补缴或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对此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专业律师要重点给予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提醒改制企业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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