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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雨,开发商不履行修缮责任,如何维权处理?

2024-11-25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为确保商品房质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如果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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