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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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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和复议制度,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请书,注明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简单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立审理。 5、立案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仲裁。因特殊需要,仲裁委员会有权现场受理并裁决纠纷案件。 6、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7、因纠纷停止生产活动的,案件受理后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8、案件遵循先调解后仲裁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仲裁。 9、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申请回避。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0、仲裁庭可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对案件有关事项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到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十一、开庭审理案件事先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可作缺席仲裁。 12、仲裁庭按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制作庭审笔录。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13、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最长发包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又称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和数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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