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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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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向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 2、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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