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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提供的帮助的一方必须具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接受帮助的...
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指什么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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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一、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二、获得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先,一方的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二)其次,生活困难应发生在离婚当时。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能适用经济帮助。(三)最后,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或双方经济条件差异大的或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
答: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成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帮助的办法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而定。具体来说,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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