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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利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定义,是指破产程序中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利债务的偿还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偿还。
共同债务是指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司法解释》之所以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同签署债务的原则,是为了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了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署。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保护交易安全和夫妻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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