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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住证暂住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的,需办理居住证。申...
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具体如下: 1.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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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具体来说,1、其他城市是指市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2、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3、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录用)或者被国家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镇上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4、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市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宅,在当地住宅管理部门登记租赁的住宅、使用者和学校提供的宿舍等。5、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1、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关工作经历证明和专业背景资料;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2、《居住证》申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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