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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产假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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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计生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这一一般规定,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目前已出台的地方规定中,产假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则增加较多,增加了三个月。而吉林、重庆、北京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
广东省企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所以,只有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男方才有陪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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