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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序性”,首先依照第一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适用第一顺位规则,依照第二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同时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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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的,视为工伤。可见,《试行办法》将救人等勇敢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尽管《试行办法》已失效,但这一解释是比较权威的,应当参考。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所用的字眼是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退一步说,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该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所以,见义勇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救援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的行为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财物损失的,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若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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