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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2-27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据以上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转让管理工作,市建设委员会的盖章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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