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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一)文书的基本知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申请复议应注...
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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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 (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过严。《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复议审查。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讼权。申请人对不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2、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复议申请后,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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