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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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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作为征地审查的核心材料,是必须具备的。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一书四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会体现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等,由于被申请人在原行政复议中未予提供,将无法确切清楚知道征地项目是否符合上述规划,而是否符合规划,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既然,被申请人在原级复议中辩称对该宗土地的申报、审批及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在原级复议中“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为何未予提供呢,至于如何申报、审批的,那更是说不清楚了,《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而被申请人未予提供,因承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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