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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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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2.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的,质权人应当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质权,动产可以折价、拍卖或者出售;对于权利证书,可以通过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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