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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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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非是否抵押的理由。如果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 首先,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时限,即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于抵押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 或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由登记机构拒绝受理,抵押权无效。
以一案例来加以说明。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乙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遂以其享有对丙公司的一笔于2002年2月1日到期的债权进行质押,在贷款本息内提供担保,而借款到期日为2002年3月1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债权凭证交乙银行保存,到期如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将直接由乙银行向丙公司催讨债务,甲公司负协助义务,直至质权实现为止。2002年2月1日入质债权到期,此时质权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债务人向其清偿以实现质权? 从法律上看,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未作出清偿,则质权人可实现其质权。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那么债务人尚无义务履行,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债务的问题,质权人也就没有权利要求第三债务人清偿债务。然而入质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质权人不接受第三债务人的清偿,那么第三债务人可能向出质人清偿,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允许出质人收取,质权将会消灭,那么设定债权质权的法律意图也将破灭,无法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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