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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且能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时,是否只能按损失的30%计算违约金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该损失是可以预见的可能损失。但违约金除具有补偿性外,还带有惩罚性,不是一旦“过高”就应当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过分高”,并且是“适当减少”,而不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并不是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只是提供了调整低违约金的参考,即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何减少、减少多少应当以具体案件分析,并且其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即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 (三)过错的问题确定。 (四)因果关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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