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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权投资风险规避方法如下:一是在投资前,投资团队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了风险,是否有清晰的投资意图、投资策略、持有期限...
一、主体资格风险。防范: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 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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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注意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注意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明确为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参股入资,开发事项等。其中并不包括金融业务,如果要开展发放借贷的金融业务,不能仅有营业执照,还应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投资公司在对外开展业务中,除应具有通常营业性公司所具有的权利外,还应特别注意投资的风险防范,主要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 第一,加强投资可行性研究,包括国内、国际市场上同类事项占比,以便了解可否高科技、低耗能、饱和度低、发展前景长远等。要避免投资外国已淘汰事项,避免投资已达饱和状态的事项等。 第二,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要求,了解外国法律对引进事项的规范性,政策限定走向。避免追高买入外国公司股权,避免买下外国政府禁止出售的资产事项,免得无谓的等待、浪费金钱和精力。 第三,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确保资本安全。重大问题应当报经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审议,决议通过后严格按规则限定解决,避免投资迷茫性,或者越权投资。要确保资本的安全,严格把关,避免陷入诈骗圈套也避免迷茫投资陷入诉讼的泥潭。 第四,严格控制,制定好事后补救措施,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本领。必须将可能出现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考虑周全,一旦出现问题会有应对措施,能够及时从不利影响中摆脱出来,立于主动性地位,妥善解决纷争和争端。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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