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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投资者如何规避股权转让风险

2021-11-20
第一,主体资格风险。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理解;同时要核实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清晰肯定,内容可能会对并购产生影响。第二,财产和财产权利的风险。土地和房地产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地产的价值。机械设备应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机械设备,所有权在全额支付前不归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权债务风险。相关收购风险如下:目标公司应收、应付等应收、应付金额较大,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是否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履行、正在履行和已经履行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存在代为清偿的风险和代为清偿后的债务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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