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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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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场所是指犯罪场所。”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差异主要是由重婚案件的特殊性造成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两人,一人不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通常与犯罪行为地一致; 3、重婚的犯罪行为可能有很多地方,即重婚。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一般地区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一)特殊情况下,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离婚案件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应以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在婚姻结束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理由不受理的话,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话,可以在原婚姻登记地和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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