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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离婚诉讼如何进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2021-10-20
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应以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在婚姻结束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理由不受理的话,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话,可以在原婚姻登记地和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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