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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暴力、威胁、违法拆除房屋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以及非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超出受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范围的机器、设备、设施等对象需要评估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本条所指评估机构的选定、确定及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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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搬迁费:(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次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报名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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