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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
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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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那么书记员的回避现在到底是由审判长决定,还有由院长决定?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院长作为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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