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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解除,但是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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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能解除是不是有别的办法,不履行其赡养义务。从我12岁开始他对我和我母亲没有尽任何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难道就没办法摆脱他的纠缠?就算不能解除也应该有办法减轻我们的负担。请问各位律师同志有什么好办法没,我妈妈常气的哭。我女朋友也为此给了我不小压力。中国的法律不能让一个不成器的父亲毁了一家几代人的幸福!
被告孟海燕系原告程凤云之外甥女。1960年因程凤云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孟海燕为养女,当时程凤云3岁。此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一起生活。 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与其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孟海燕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孟海燕24岁。后原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 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 【评析】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被告理应对原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退休工资不能保障,加之老伴体弱多病,我们生活得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有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可养女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的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 现在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向养女要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养女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读者肖长年肖长年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你们有权要求自己抚养成年的养女支付你们的生活费。 从你的来信看,你养女是从一岁时就由你们夫妇俩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直至结婚成家,后出于某些原因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你们都已年迈有病且生活困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养女给付晚年的生活费用。你们可以向养女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让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她仍拒绝给付,你们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她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律师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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