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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
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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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对经济困难的村,县乡财政给予补助;县乡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工作经费。
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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