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
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民政部于2013年5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该规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同职位,由选民直接提名。具体提名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可见,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有着法律依据。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有关候选人产生方式的规定,如果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的。 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你们村的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不依法履行其职责,你们作为村民可以向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反映。更为具体地说,你们去找镇党委书记,他是负责村委会选举的直接责任人。《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0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更换。”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
根据《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是否合法,需要看选举具体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9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