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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携带训练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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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佩戴标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记录、保存相关可追溯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记录、保存相关事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冷库经营者未查验、留存、保存相关证明和记录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动物产品销售者未提供动物产品可追溯信息凭据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未保存动物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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