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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性必要审查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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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处理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拘留的原因;2、检察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3、检察官制作拘留必要性审查报告,制作拘留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报副检察长审批;4、结案。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拘留,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有必要继续拘留,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事后监督。在原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审查逮捕后的拘留状态。(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一次性批准决定逮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对逮捕措施进行动态审查。(3)从阶段控制到全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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