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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 2、检察官初审,在三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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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事后监督。在原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审查逮捕后的拘留状态。(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一次性批准决定逮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对逮捕措施进行动态审查。(3)从阶段控制到全过程控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 1、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2、审查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3、结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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