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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
违章操作并未造成后果,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章操作,是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并未造成后果,也不是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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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则可以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必要的时候,可以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确定一下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情况。 如果是有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的,则需要提交起诉状、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如需财产分割的)、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需决定子女抚养问题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六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老板骂了员工,老板没有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员工自由,老板也没有在生产中违章乱指挥,也没有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员工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可以提起证据,要求老板赔礼道歉。【4】如果老板骂的话,属于造谣,对员工造成精神损害,员工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板赔礼道歉,进行精神上的赔偿。【5】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还可以按照员工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第37条的规定。
浙江丽水人潘某欠了吴某30万元,而同时丽水市政公司又欠了潘某一笔工程款。为了不还吴某的欠款,潘某竟然恶意向法院撤回了其与市政公司之间的工程款诉讼。吴某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行使代位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2006年6月,吴某因与潘某发生借贷纠纷而起诉至莲都区法院,同年10月,法院判令潘某归还吴某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非但不归还借款,还于2006年8月撤回其对市政公司31万多元工程款诉讼。由于潘某的不积极作为,使吴某的债权长期得不到执行。 吴某得知潘某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的情况后,以市政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应当支付给潘某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自己。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市政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代位清偿潘某所欠吴某借款31万多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在本案中,潘某作为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务人,既不履行此案的生效判决,又恶意撤回其对被告的工程款诉讼,目的在于逃避还款,致使吴某享有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吴某行使代位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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