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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有三种意见:(一)全部有效。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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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赠与是可以要回的。 婚姻是无效的就说明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夫妻一方的财产赠与就是普通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财产转移的,如果不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
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第三者能追回的。 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一方擅自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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