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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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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XX2001年8月前在XX商城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01年8月参加企业改制,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以补偿金及自已出资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一,被申请人承诺继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改制后仓库划归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001年9月起申请人在该单位继续从事原仓库保管员工作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因仓库拆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安排工作,也未支付补偿金。据XX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在2003年12月前同时任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请人2003年8月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资为700元。
具体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劳动合同的期限是3年,到期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刚好是3年,经济补偿是3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是按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则另外计算。不是按该员工的月工资计算,而只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来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使员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超过12年,也只用12年来计算。
2008.1.1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在2008.7.1前终止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在2009.1.1前终止的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实际用工日(劳动者实际入职日)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不过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或者单位以降薪等低于原劳动条件来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才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报酬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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