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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至十级,等级越高,伤残程度越严重。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致残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此,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而工伤致残五级、六级的,原则上保留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的话,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的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质押贷款申请书; 2. 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 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 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 5.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发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 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在道路上发生的追尾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如下: 1. 如果后车撞的是行驶中的前车,则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 如果前车在夜间没有开启尾灯或者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而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 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示标志,而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 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而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则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 如果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而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 如果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向后车,则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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