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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
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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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及其婚后的生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又不答复的,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鼓励、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公益性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家长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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