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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三)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四)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五)歧视、虐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六)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义务和监护职责;(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互相配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生命安全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法制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人员,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
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假释等并在社会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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