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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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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四)房地产权属争议在诉讼、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四)房地产权属争议在诉讼、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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