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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能重复享受,当事人已经休完病假的,不能再享受公休,打个比喻:某月共有31天,其中工作日26天,公休日5天。某员工当月16日开始休...
不能享受。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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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不合法。根据《女职工保护法》孕妇休病假不需要住院证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若女职工孕期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生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照病假处理,公司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的,给于15天---30天的假期。4个月以上的,给于45天假期。工资按原来的标准计发。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反应厉害,经医生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个月以内的领取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发放疾病救济费。至生育之日,改发产假工资。产假期满之后,继续因病休息的,发疾病救济费。宫外孕,葡萄胎,属病理现象,不属正常的怀孕或流产,为此需停工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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