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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要的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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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称不需要提前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加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等字样。海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注明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不需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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