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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
分公司名称不需要提前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加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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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2、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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