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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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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1、是的。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分公司名称不需要提前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加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等字样。海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注明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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