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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较原受案范围做出了重大修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受到影响。本律师侧重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船...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较原受案范围做出了重大修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受到影响。本律师侧重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船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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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119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条、第21条的规定。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务合同在《》和《》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雇主的义务不同。 (4)调整的法律不同。以上便是可能影响劳务合同判决的因素,只有正确掌握了上述要点,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才能取得最好的判决结果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较原受案范围做出了重大修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受到影响。本律师侧重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及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途径等进行探讨,得出以下结论:新规定以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为标准界定海事法院受理船员纠纷案件的范围,将不属于“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船员纠纷排除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纳入新规定受案范围的船员可以直接起诉到海事法院;“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未纳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但船员可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如果社会保险费用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海事法院应中止船舶优先权案件的审理,待社会保险费用债权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根据新规定第110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虽不符合第24项的规定,但与其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请求一并起诉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船员纠纷案件已形成劳动仲裁-基层法院-海事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希望通过本文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促进司法实务中的各方对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达成共识,避免出现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真空”的现象,以期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的规定,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119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条、第21条的规定。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务合同在《》和《》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雇主的义务不同。 (4)调整的法律不同。以上便是可能影响劳务合同判决的因素,只有正确掌握了上述要点,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才能取得最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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