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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石问路,申请信息公开化被动为主动。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拆迁人往往感到维权很困难,原因之一就是掌握的信息很有限。征收拆迁方掌握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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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款发不全可以请求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双方经协调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款不发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征地赔偿款迟迟未发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根据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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