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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办法: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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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可知,我国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大多数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行政诉讼来说,如果侵犯到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房屋登记机构等行政机关,则应当向基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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