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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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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是哪个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中有所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且专利、海关行政机关的设立大多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相吻合,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政策性强,影响大,不适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②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④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实践中这种行政案件极少。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其中,重大、复杂案件包括:(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2)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另外,在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上交诉状之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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