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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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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至16条对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⑴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是: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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