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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2024-12-20
在婚前所购买的独立房屋,无论在婚姻期间是否发生所有权人变更或登记双方姓名的情况,都不应被视为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根据家庭律师的通常看法,如果在结婚之前发生这种情况,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那么在后续的婚姻生活中,该独立房屋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共有经济财产,而应归属于登记名称一方的专属私有财产。相反,如果在结婚之后才进行权属变更过户至双方当事人名下,通常会将其认定为共有财务,地理解为一方对此另一方的赠予行为,相应的该部分资产将归属于夫妻二人作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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