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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患者故意自杀的,一般院方不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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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病人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责任,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则应认定医院应当为病人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精神病人,有着特殊的要求,法律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则另当别论。 作为医疗机构,今后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特别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病理治疗的同时,也应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加以安慰、疏导,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是医院违规开药,存在过错行为。精神类药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的药品,之所以限定处方剂量,就是因为其对人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作为医院对此应当明知。病人与医生在对待治病的问题上,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几乎完全由医生按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来单方面处理,由此,对药的剂量应当由医生控制掌握,病人是无法作出选择的。本案中,对药品的限制剂量是医院所掌控的专业知识,医院无任何理由加大剂量的发放,尤其医院还诊断了其有严重的忧郁症,在这种情形下,控制危险药物的剂量就是医生必然的义务和职责。得什么病、吃什么药、服多少量,是医生职责。误诊、误开、未告知或有其他疏忽大意,便是有过错。二是,医院违规开药的行为构成了患者自杀的危险,大学生恰恰利用了这一危险。医院的违法行为与大学生自杀不仅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而且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为其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分两点: 一、如果患者系精神病病人,则就患者的自杀现象,医院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二、如患者属于其他病病人,则关键看您保留的病历资料,医院是否存在诊疗上的失误,(这个可做一个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在诊治方面没有违法违规的话,本案系患者自杀而亡,医院依法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果真如此,您也可与医院协商,如其愿意做一些精神补偿,那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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