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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

2022-09-10
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办理:(一)银行审核核销情况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1、对于没有未核销记录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2、对于有未核销记录,但能够提供核销凭证的,先为其办理核销手续,再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3、对于有未核销记录,但不能提供核销凭证的,要求其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凭结汇水单和规定的证明材料重新办理购汇手续。在居民个人提供核销凭证办理完购汇核销手续前,或者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前,不得为其办理售汇手续。(二)银行审核外汇局核准情况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1、对于在规定限额之内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2、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居民个人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在系统中业已查询到了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审核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3、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但在系统中未查到相关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应当告之其到核发核准件的外汇局补录电子数据,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售汇手续。4、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但不能提供外汇局核准件的,应当告其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得直接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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