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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动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一)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外汇局允许其开办居...
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后,应当在居民个人护照或上加盖“已供汇”标志和售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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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在及所在地以外的银行均可办理购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可暂停或终止该银行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一)未使用系统进行售汇业务操作的;(二)不应纳入系统而擅自纳入系统操作的;(三)未按外汇局要求认真审核单据而售汇的;(四)没有核销凭证而擅自予以核销的;(五)擅自超过规定限额售汇的。
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根据相关费用证明购汇,金额在下列规定限额以内的,可以持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一)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下同);港澳地区:1000美元(含1000美元,下同);(二)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三)自费留学: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含20000美元);(四)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值1000美元;(五)其它:等值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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