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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为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要求。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将“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列为任务目标,并首次提出了辅助性就业的概念。《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进而提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给予扶持。依据上述文件要求,中国残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于2015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残疾人就业受以下因素影响: 1、残疾人自身的教育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残疾人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能否胜任工作; 3、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体系、用人单位福利待遇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缴纳的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残疾人有权接受社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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