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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工就业实行什么方针

2021-10-28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其中,集中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分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水产养殖、手工等形式的生产劳动等方式实现个人就业。集中和分散两种就业方式各有优势。一方面,集中就业可以大规模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为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培训和合适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分散就业可以灵活安排残疾人就业,方便残疾人融入社会。实践证明,集中和分散两种就业方式相辅相成,成为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两大渠道,对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法规

贵州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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