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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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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就业的意见》,规定了以下残疾人辅助就业支持措施:(1)土地支持。辅助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免费或者低价划拨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土地出让的,应当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应酌情减免。二是资金支持。对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采购、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相关资金支持。这里的扶持资金主要是指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基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基金和福利彩票基金。(3)税费支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残联认定的辅助就业机构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福利、公益和非营利性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应参照《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优惠: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电话等电信业务优惠优惠。(4)支持劳动生产项目。对于为辅助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所等方面支持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5)搭建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日托机构,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就业和残疾人护理服务的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6)将残疾人辅助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由于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需要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人员,其资金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根据《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的规定,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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