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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省政府规定了具体比例。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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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排就业人数。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和按照安置比例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各部门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考虑到个人工商店大多规模小,以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为主,个人工商店没有要求。根据2007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地残疾人教育、训练、就业情况,在1、5%以上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机构,必须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这些机构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员工,必须占本机构在职人员总数的25%以上。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要适当,适合残疾人的特殊身体状况。(2)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国家鼓励使用者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规定的只是最低比例,各单位在其岗位和工种适合的情况下,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会采取措施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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